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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否承担停运损失

对于停运损失,保险公司通常都是拒赔。他们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不予赔付。比如:机动车辆强制险中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商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约定: “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公司通常会用加黑加粗字体对上述条款加以突出显示,以示其尽到提示义务,法院一般会认为条款内容清晰、明确、易懂,足以让理性第三人理解,属于有效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实践中,并不是所有法院都支持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免赔的条款系格式条款,如果未尽到法定义务,法院可以认定免赔条款无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条款中采用加黑加粗字体,提示投保人注意。对于保险人是否尽到了提示义务,一般争议不大。但要证明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一般无法举证证明,法院可以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判定条款无效,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停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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