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喜欢在心情不好的时候喝酒来麻醉自己,就已经成了大家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如今醉酒驾车现象层出不穷,喝酒开车不仅对自己不负责,也是对他人的不负责。醉驾驾车不仅让家人担心,一旦出现事故会让家人悲痛不已,所以我们应该如何减少醉酒驾车现象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小编收集的相关资料吧!
一、实行举报重奖制度,奖励资金由醉酒司机负担
实践证明,案件举报奖励制度越来越被广大公民所认可。因此,减少醉酒司机驾车现象也不妨一试举报奖励制度。应该说,宾馆饭店是司机经常喝酒的地方,所以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这些地方加强管理和采取措施,比如,制定下发一些禁止司机出车前喝酒的布告或规定,或者根据宾馆饭店都有接待服务人员的具体情况,要求他们在接待过程中,发现住宿和就餐人员是司机的,有规劝他们禁止喝酒的责任和义务等。同时,鼓励宾馆饭店和其他公民对喝酒开车的司机勇敢地进行举报,并为举报人严守秘密。
要使举报获得好的效果,当然应实施高额奖励制度。关于奖励资金问题,应当由喝酒开车的司机来负担。因为再富的人涉及他的经济利益时,他都有切肤之痛,让他们对此付出较大款额的代价,是减少他们重犯同样错误的灵丹妙药。再说,奖励资金让喝酒开车的司机负担,
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
三、有利于减少车祸发生。其实都是为了限制他们少犯错误。
二、立法应进一步明确,醉酒驾车的定性问题
目前,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对喝酒驾车司机的定性问题一般是分两种情况来定的:一种是没造成交通事故的,按行政处罚,比如罚款,行政拘留等。另一种是造成严重事故或人员伤亡的,按刑事案件定性处理,而在定性上又往往是按照比较轻的交通肇事罪来定的。正是法律法规有这样较轻的缺陷规定,所以让一些司机钻了空子。或者说,
没有引起他们的足够重视,感到喝了酒开车没啥,不会出问题,只要不出事故,交警最多作出些行政处罚了事。也就是说,他们总有些侥幸心理。如果今后立法机关将喝酒或者是醉酒人开车不论发没发生交通事故,统统按照刑事罪案来定性,并按较重的罪种科刑,不给喝酒司机留有任何侥幸空间,使他们想起喝酒开车必受刑事惩罚的利害关系,定会减少醉酒人开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数量。
三、恶性事件对照出,我国法律的相对滞后
不少网民发帖质疑现有立法对醉酒“马路杀手”的定罪量刑较轻,变相助长了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从立法角度看,我国《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量刑的7年上限并不低。
主要是实践中的确存在一些和解行为。比如,有的交通肇事案如果赔偿到位会判缓刑。在民事赔偿到位的同时,不能放松刑事惩罚“铁窗经历”对人的震慑力。只有这样才能给酒后驾车者以深刻警戒。另一方面,我国这方面的立法“预防和警戒不够”。新加坡立法规定,只要酒后驾驶(不一定处于醉酒状态)就处半年以下的拘禁,并处罚金1000至5000新元。这样的立法思路,风险防范在先、威慑在先,说到底,是体现对生命的充分尊重。此外,很多国家,一旦有酒后、醉酒驾车的案底,甚至影响到求职和打官司——老板和陪审员会认为,一个烂醉如泥还敢使用高风险交通工具的人,是品行低下和不值得信赖的。有了这样的法律和民意基础,还敢铤而走险的人肯定不会很多。我国的法律是成文法,《刑法》制定时,飙车、酒后驾车等情况还不十分普及,但越来越多的恶性事件对照出法律的相对滞后。网民呼吁的“只要撞死人的司机,终生不得驾驶机动车”就值得立法机关关注和考虑。
四、喝酒驾车,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点,
一、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不特定人的人身或公私财产损害,却仍然实施自己的行为;
二、即使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也可以定罪,该罪属于行为犯。之所以把喝酒驾车统统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性处罚,理由是:
第一、该行为由于严重祸害不特定无辜群众,祸害社会,早就遭到广大人民群众愤恨。
第二、法律法规早有规定。比如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是指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因为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他们醉酒前对醉酒的情况是应当预见并可以得到控制的。然而,他们明明知道开车是高危作业,仍要在酒后神志麻痹的情况下开车,这种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理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性。即便喝酒开车没造成损害,这也是典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有将这种行为严格要求,在高规格上定罪,才能减少此种行为的发生。
五、重罚,让醉酒司机记住教训
喝酒开车的主要原因是思想意识问题,是行为人因缺乏教育和学习,认识不到这种问题的严重性,或者说虽然有这种意识,但由于他们存在某种侥幸心理,头脑中的烙印不疼痛而继续犯此种错误的结果。
为此,我认为,要提高广大司机的思想意识,在他们的头脑中牢牢拴上“不准喝酒开车”这根弦,减少或杜绝酒后开车的现象,必须采取
多种方法加强教育。首先,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据说美国等西方国家为使醉酒司机克服掉这个毛病,让他们深刻地把教训记在心里,交警就将酒后开车的司机拉到数十里外的深山野林,然后丢下,让其步行返回,以示惩罚。此方法不妨拿来一试。其次,让醉酒司机清醒后在学习班强制学习一定时间,然后到交通岗值勤,罚他们义务疏导交通,使他们在这种尴尬局面中得到提高。再次,鉴于目前有关部门对喝酒司机一般只是行政处罚或者扣分处罚,引不起他们重视的情况,建议今后对喝酒司机统统吊销驾驶执照,3年内不得开车。另外,国家有关部门还可以做些大胆考虑来对喝酒司机处罚,比如在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的同时,是单位司机的,还可以没收车辆;是个体司机的,可以处本车价值二分之一的罚金给予重罚……因为只有重罚,才能让他们记住沉痛教训。
六、建议,刑法增加“酒后驾驶罪”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私家车逐步进入普通人家庭。驾车出行给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限制了人们的生活,比如醉酒与驾车的矛盾。大家都知道:喝酒不驾车,驾车不喝酒。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公民的文明素质还参差不齐,还有不少的司机自觉不自觉地陷入酒后驾车中,给公众的交通安全带来了严重危险。
为此,我认为,治理酒后驾驶可以在刑法中增加“酒后驾驶罪”的罪名,以示严惩这种行为。因为,从目前来看,我国《刑法》中还没有这种罪名,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驶的人只是给予行政拘留15天,罚款2000元的处罚。这些处罚措施对酒后驾驶的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可以产生一定的约束,但并不能使其真正认识到酒后驾驶的危害,所以建议国家在惩罚措施上采取严惩,将喝酒开车的处罚上升到刑法的高度,专门设置一个“酒后驾驶罪”,从法律上约束一些不遵守法规的司机。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如何减少醉酒驾车现象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律,鼓励大家举报监督此现象的方法。但小编认为,减少此现象最好的办法还是需要大家的努力,只要大家都真正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从意识上杜绝此现象,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此类现象,才能真正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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