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醉驾法为啥不开除,教师醉驾,违反的是道路交通法,并没有违反教师资格条例,这是两种处罚,如果教师骗取教师资格证,或品行不好,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由教育部门依据教师资格条例,予以撤销教师资格,醉驾是一种刑事处罚,如果醉驾造成事故,判处有期徒刑,就丧失了教师资格。
一、如果教师因为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所以该教师被采取撤销教师资格,必然不能担任教师,须开除职务。但是不必然就会撤销资格,如果只是给予行政处分,那可能有保留教师职务的机会。
《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拘役是刑事处罚的一种,但是不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
教师醉驾被开除符合法律规定,是咎由自取。
二、醉驾是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除以拘役,并处罚金。安装人社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予以开除处分。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通过以上文章,我们了解了,教师醉驾法为啥不开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因醉驾造成事故,判处刑罚的,其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降低职位等级,严重者可以给予撤职及以上的处分,如果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判处刑罚的,就应当开出。这是两种不同的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属于并罚。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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