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的处罚标准,根据相关情形的不同以及每个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的不一样,相关具体处罚标准是不一样的,所以根据醉驾的处罚标准不能按照统一的标准来得出绝对的答案,以下是关于江苏醉驾新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处罚标准
1.认定醉驾行为,应当严格把握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判断行为人的醉驾行为是否已经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认定其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2.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危险驾驶罪犯罪程度的主要因素,其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行驶的路程、实际损害后果也是重要因素。同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以及其他交通违法情况。
3.惩治醉驾犯罪,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醉酒驾驶汽车的,一般应当定罪处罚。对于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害人谅解等情形的,可以从宽处罚。
4.在农村人员稀少、偏僻道路上醉酒驾驶摩托车,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未超过醉酒标准20%,且未发生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仅造成自伤后果或者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内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5.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
二、如何量刑
1、人民法院在对危险驾驶罪量刑时,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一个月,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被告人每增加血液酒精含量50mg/100ml,可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在血液酒精含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可以增加拘役一个月幅度来调节基准刑:
⑴发生交通事故;
⑵所驾车辆为营运车辆;
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或抗拒检查;
⑷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城市闹市区路段上驾车的;
⑸醉驾时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
⑹具有违法或犯罪前科;
⑺具有先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⑻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3、在血量酒精含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可以以减少拘役半个月来调节基准刑:
⑴被告人构成自首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的;
⑵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⑶其他可以酌定从轻的情节。
4、醉酒驾驶摩托车案件的量刑幅度可以依据上述标准,根据具体情形适当下调,以充分体现社会危害性大小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判处罚金一般应当与拘役刑期相对应,一个月刑期对应一千元罚金,同时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等状况,综合评判后确定罚金刑的数额。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关于江苏醉驾新规定的相关资料,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总结出来,针对醉驾这一问题,其实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的地方规定不一样,处罚的力度自然也是不一样的,并且会一直不断地修改,所以要根据最新的标准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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