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醉酒驾驶确实危害性非常大,不仅仅是对于自身人身财产会带来损害,而且还将影响到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权益,那么最新醉驾司法解释的内容是怎么样的?最新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是严惩醉酒驾驶行为,并重点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一、最新醉驾司法解释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关于《意见》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成为重要的代步工具,机动车保有量逐年提高。据统计,201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2.07亿,比2009年增加了2048万辆,增幅高达10.98%。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出行的同时,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的现象也日益增多。以酒后驾驶机动车为例,2010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63.1万起,其中醉酒驾驶8.7万起,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4368件,死亡1958人。其中一些恶性事故案件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从严惩处醉驾行为,遏制酒后肇事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并于2011年5月1日施行。此后,各地司法机关面临大量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需要处理。但危险驾驶罪系新罪名,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在量刑上如何把握宽严政策,存在不少问题和争议。为规范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联合制定了《意见》。
二、关于《意见》的起草原则
《意见》的起草主要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体现依法从严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要求。考虑到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高度危险性,为确保此类案件的处理能够切实起到预防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醉酒程度较高,在高风险路段醉酒驾驶,醉酒驾驶载客营运机动车,逃避或者拒绝、阻碍执法检查等情形,明确规定从重处罚,以体现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二是重点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对部分尚不能解决的问题,留待条件成熟后再解决。《意见》对已达成共识的“醉酒”的含义和认定依据、“道路”和“机动车”的范围、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强制措施的适用等突出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七条,主要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含义、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以及数罪并罚、适用罚金刑等有关定罪量刑的问题和收集证据、采取强制措施等程序性问题作了规定。
经研究,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如果没有特别需要扩张或者限制解释的理由,对概念性法律术语的规定应与其所依附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据此,《意见》第一条对“醉酒”、“道路”、“机动车”作了界定。
关于“醉酒”的认定标准
2004年5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车。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以下简称《国标》)继续沿用这一标准。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是否应以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作为入罪标准?经研究,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是根据我国驾驶人员生理特点,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多方论证的结果,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且实践操作多年,已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可以采用。故《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最新醉驾司法解释对于醉驾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认定,在道路上醉驾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中酒精含量需大于等于80毫克,并且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确定了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数罪并罚的规定等,如果还有不懂,也可以咨询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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