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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转让致预定宴席涨价客户能否要求赔偿

酒店转让致预定宴席涨价客户能否要求赔偿

可以。临时更换酒店增加的支出,同时因婚宴场地变更而对其造成一定精神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酒店应对因另找酒店后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一个月前,张某因为结婚到我开办的酒店预订了20桌中餐酒席,每桌2088元,并交付了2000元定金。事后,由于其女友翻脸,婚宴无法照常进行,但张某却没有及时将情况告诉我。

直到当天中午11时,我已经将全部的菜及酒水等,按要求做好或准备好,张某才打来电话表示取消。

我曾要求张某赔偿损失,但其表示,他那2000元定金就是对我的赔偿,我无权继续索要其他赔偿。

请问在我的损失远远大于2000元的情况下,我能否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张某必须向你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从合同角度上看,张某难辞其咎。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该规定,从表面看来,张某似乎只需放弃2000元定金便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事实并非如此。

一方面,《民法典》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五百条第(三)项也指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张某明知婚宴无法照常进行,明知不及时向你表明取消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却直到当天中午11时才告诉于你,明显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张某与你达成订餐协议后,彼此之间已经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张某没有组织前往赴宴,尽管事出有因,但并非属于无需承担责任的法定情形,加之其没有及时通知取消,自然构成违约,理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从侵权角度上看,张某必须赔偿损失。

张某对不及时通知你,会造成你的损失是完全可以预见到的,其对此无动于衷,甚至采取放任的态度。这是明显的对损失的发生具有主观故意之过错。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上的案列可以看出,即便是酒店进行转让,但是之前跟该酒店已经进行预约过了,所有差价都可以让当事人进行承担。如果对方不进行承担,可以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处理,起诉的时候,一定要有证据好法律依据,这样人民法院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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