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屋买卖契约签订后,还涉及到交付资金、过户等等内容,且对于普通家庭而言数额巨大,因此很多购房者、包括卖房者对房屋买卖契约产生的法律效力有些疑惑。
首先,大家通常所说的房屋买卖契约指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对于房屋买卖契约的法律效用的讨论将回归到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上来。应对合同进行识别,是否满足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如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不在以下两种情况中,即属于有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1)如果合同是因为签订双方的误解而成立,体现为不具有公平性的情况,合同在法律的认定中是可以被撤销的,该合同是否成立将取决于相对人的态度,如果对方承认合同的效力,则有效;若对方否认,则合同无效。比如房主A因为受B当事人的威胁,被迫签下房屋买卖契约,这类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法律效力待定。
(2)另一类合同为无效合同。体现为合同的订立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或者是以合法合同的形式实质上来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此类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签订后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回归到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是合同的一个特殊种类,在签订合同后,需要经过原房主将房屋交付并通过政府认定过户给房屋的购买人,于此同时,购买人支付价款给原房主的合同。
与一般合同相比,房屋买卖合同包括三个步骤,第一,双方要达成一致,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合意诺成;第二,房屋买卖合同是有价的,需要有偿支付;第三,一份最终完成的房屋买卖合同需要经过所有权的转移步骤,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过户。
简单来说,契约一旦签订,如不违反物权法相关规定,为有效合同,那么该契约是具有债权效力的。但由于房屋的转让属于不动产交易,因此只有在房屋经过过户后才真正实现了物权的转移,也就是在实现过户后,房屋才真正属于购买的一方。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是可能出现同一不动产多合同的情况,如房主A与购房者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为整体房价上涨以更高的价格与购房者C签订新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的,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B只能够向房主A索要违约赔偿金,而无法真正获得房屋的使用权。“过户”问题希望广大的购房者能够注意并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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