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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毁约赔偿金如何确定?

一、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毁约赔偿金如何确定?

如果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则可以按违约金主张。若未约定违约金,有支付定金的话,对方应双倍返还定金。若都未约定的话可以按照损失进行主张赔偿。

1、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就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依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追究违约方之违约责任;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2、由预约合同之本质决定,无论追究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或者解除预约合同后的损害赔偿,均仅限于赔偿机会损失(信赖损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

3、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构成违约,但对方当事人不得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关于强制实际履行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违约方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无论该预约合同是否约定了本约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预售合同"有什么区别?

1、标的物不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标的物为还在建设中的房屋,具有不可预见性。

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标的物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还包括建筑物和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条件不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包括: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和形式合法。在这些有效条件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和内容合法并没有特殊之处,可以按照民法典的一般原理加以认定。但在主体合格和形式合法两个要件上,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其特殊性。

商品房交付使用合同需明确商品房的交付时间与程序。通常由出卖人于合同约定日期前通知买受人前往商品房所在地接受交付,买受人则于交付使用通知送达后按约定或通知指定的日期接受交付。

合同应对商品房应当具备的使用交付条件约定,主要为商品房应具备必要的验收文件,如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消防验收、综合验收登记备案表等。买受人依照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对商品房进行验收。

3、适用范围不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其登记的标的仅限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的现房买卖、二手房买卖、旧房买卖合同都被排除在备案登记的范围之外;而预告登记适用于所有不动产交易,不仅包括商品房买卖和私房交易,还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整体受让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预约合同只要成立同样也是会起到法律的效力,而对于一方违约同样需要承担违约金,对于违约金赔偿的标准就要按照双方的约定或者是按照法定的条款来进行确定,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就可以依法的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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