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楼盘、超出预售许可范围的商品房,请勿购买,也不要交纳预付款、定金、诚意金等任何名义的购房款项。
2、慎交房款
您在购房时请注意将购房款(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贷款等)交存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交存账号应与公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登记的监管账号一致。
3、及时备案
您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请要求开发企业及时到当地所在局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您可通过开发企业提供的业务编码和查询码,登录您当地所在局门户网站进行业务查询;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合同,到当地所在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查询合同备案信息。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必须已经向政府主管部门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房地产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需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预售人方能预售房屋。
4、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5、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要是购买期房的话,此时虽然也是需要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但这个时候就并非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了,通常签订的时候是预售合同。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并非是正规的合同,但是由于此时商品房还属于期房,因而可能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只能暂时以这样的合同来为双方利益提供保障。当然,签订这样的合同也是有需要注意的地方,尤其是对于购房者来讲,合同是开发商提供的,自然需要多加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