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下属有个质监站,主要负责对房屋质量的检验。可以向其投诉,质监站在接到材料后,应当迅速进行调查,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除责令其赔偿购房者损失外,还要对其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购房人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必须采取合法、有效的途径。当发生质量问题后,消费者应初步分析质量暇疵的程度,是否是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还是一般的其他质量缺陷,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若不采用正确的方法,购房者即使有委屈也难以保护自身权益。
(一)找开发商协商
如果发现质量问题,首先找开发商,因为购房者与开发商有着直接的合同关系。开发商作为商品房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对商品房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开发商与购房者的质量关系通过《商品房购销合同》和《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来约束,如果购房者因质量问题要求赔偿损失,应由开发商向购房者赔偿,开发商再根据质量原因依照合同约定追索责任单位赔偿。
(二)因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如开发商不予解决、或对开发商的解决不满意,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对于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问题,住户可以直接委托具有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对房屋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可作为民事赔偿的证据。
(三)提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上述途径都不能解决,购房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自己的实际情况起诉开发商。
主体结构是指建筑物的承重构造系统,包括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体、屋面。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将直接影响房屋的安全、使用功能与价值,致使购房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律对此规定了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即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2、商品房质量问题,功能缺陷问题。
200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是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之外,新增加的一项可以导致解除合同的规定,在不否定房屋整体合格的前提下,保护买受人因房屋功能不能实现而发生的损失。对这一类质量问题,我们可以称之为“功能缺陷”。
3、商品房质量问题,表面瑕疵问题。
首先说明,这里的“瑕疵”一词,是从词汇本意来使用的,即“细小的缺点”。
我国在房屋质量检验的这项工作上还是缺乏强有力的立法约束,理论上,上市销售的这些房屋本应该都经过质监站的检验了,可实际交房以后,很多业主都会发现自己几十万甚至上百万所购买的这套房子的质量是非常的让人大跌眼镜的,个人觉得,房屋质量问题应该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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