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得以适用须同时满足其生效要件。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虽法律条文略显简单,但通说认为,买卖不破租赁的构成要件包括: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均合法有效;出租人或租赁物的所有人在租赁期间将租赁物的所有权变动给了买受人;租赁物已交付承租人使用,买卖发生在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之后。其本意旨在通过维持原租赁合同的效力来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实际租赁控制和使用。承租人的请求因买受人的实际占有使用而发生履行不能。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为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
以下这些情况,是不该原则限制的:
1、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此外,如果租赁物所有人被宣布破产,法院在依法处置破产财产导致租赁物权利主体变更时,通常也被认为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除了以上情况,在以下两种情况出现时,新房东也有权要求原租客腾让房屋:
3、当事人另有约定
如果原房东与租客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在租赁期内房屋的产权发生变动,租赁合同将于产权变更之日终止。那么房屋通过买卖产权完成变更后,原房东和租客的租赁关系就结束了,此时新房东有权要求租客搬走。
如果租客存在不按时交纳租金,或者擅自转租等行为,严重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那么新房东可依照租赁合同(如果约定了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话)或者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要求解除租赁关系,让租客腾出房屋。
综上所述,签订租赁合同后,双方就应该履行合同,房东交付房屋,承租方按月支付租金。如果合同没有履行,则之后房屋发生买卖的情况,就不能适用于买卖不破租赁这个原则。作为承租方,也无权请求继续租赁房屋,作为房屋买方,可以随时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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