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负责借款人资格、担保人资格、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的审查及合同的填写同意后,借款人与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保险。
3、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给银行签发准予贷款通知书,银行接到贷款通知书后办理贷款划付手续。
假如客户购买个人住房时申请的是商业性贷款,当时购房因各种原因没有申请到“公积金”贷款,而现在个人公积金缴存达到规定的年限和金额,且已满足公积金申请购房贷款的条件,可提取公积金进行偿还商业性贷款本息。
只要借款人到公积金管理申请并办理提取公积金相关手续,就可提取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1)借款人及参贷人(共同还贷人、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还款承诺书。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其他情况由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证明)。
(3)合法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协议。
(4)借款人及参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
(5)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30%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6)有效的担保证明。
法律依据: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