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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鉴定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购买房子可以说是人身第一件大事,因为房子的价格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在不断的增长,很多人都在抱怨,房子每天都在涨价,但是人们的工资却没有增长,所以这里面就形成了一个差距,导致人们买房变得更加的艰难。那么关于房屋质量问题鉴定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 房屋质量问题鉴定

房屋未交付使用前可以找建设部门的质检站,房屋交付使用后一年可以找正规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1、房屋质量鉴定要找当地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建设局监理公司或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2、房屋质量、开发商开发的房屋在建筑材料、设备的使用上或施工操作规程上达不到法定质量标准,是目前最常见也最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纠纷问题未达鉴定程度由物管鉴定。

3、房屋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通过修复等亦无法保证房屋买受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房地产商可请专业机构验房鉴定。

综上所述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要看是否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在实践中情况是非常复杂的,一般做法是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论进行确认。

房屋质量由当地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然政府是不承认的。购房者你应该持房屋用地手续(土地使用权证)、建设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施工证、施工图纸)、消防手续等找房屋质检部门申请验收。

二、 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办法如下:

1、针对不同的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应该采取正确的维权方式。可以将房屋质量问题分为三种: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从技术角度看,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其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种载荷。如:地基、承重墙等,这些部位出现结构性迸裂、倾斜、坍塌等问题,应当视为主体结构存在问题。

2、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这是指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如不能正常供水供电等。

3、其他质量问题。如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

对上述三种不同的质量问题,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分别赋予购房人和开发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房屋质量问题鉴定的规定是怎么样的?房屋质量鉴定是非常有必要的,在房子交付之前,可以找建设部门的质检站进行房屋质量鉴定,交付房子一年之后,也可以自己找相关的机构进行鉴定,因为质量问题涉及到人们的生命健康,所以一定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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