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屋合同是否在保修期里,保修期可以找开发商。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遇房屋防水等非主体结构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则依约定执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无特别约定,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予以解决,但一般开发商不会同意退房。遇到此类问题,如在法定保修期限和范围内,开发商应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如超过法定保修范围和期限的,实行有偿维修。其中属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部分的大修、更新、改造维修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出;属于购房者自用部位及自用设备的,由业主自行承担费用。如果开发商在法定保修期内未能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由此给购房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一般来说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发生质量问题的并不多见,大量发生的是非主体结构问题。因此,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注重有关房屋质量条款的约定,并注意收房时开发商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有关房屋质量保修约定、保修期及保修范围。
在验房收房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房屋有一些小的质量问题,可以让发展商及时补修。但如果出现以下八种情况,则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
(一)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二)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
(三)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四)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的(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除外)。
(五)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六)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的。
(七)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
(八)合同中约定的其它退房条件出现时。
在消费者进行购房期间不仅需要注意房子的合法来源和房子的装修是否到位,还需要对房子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全面了解。有必要的话,应当在购房交易中双方签署质量维修问题的合同,保证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质量不过关的房屋应当进行严格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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