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法律规定疫情时期房租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疫情时期房租可以和房屋的房东来进行协商,然后根据实际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减免,疫情期间,承租人主张减免租金的法律依据
(一)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不归责于当事人,因其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是直接免责,并通过变更或解除合同解决不可抗力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情势变更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因此,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是基于公平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现已失效)中明确指出,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二、减免租金
与出租人协商免除停用或停业期间的租金、降低疫情防控期间的租金,各类承租人的说辞可以区别对待:
(1)针对影剧院、歌舞娱乐场所、网吧、浴室、餐饮等,因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而必须全面停止营业的行业承租人,可以就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出现的情况下,已导致合同目的无法正常实现,结合租期的长短等综合因素,提出租金减免、延长租期或解除租赁合同等主张。
(2)针对非必须停止营业的行业,如宾馆、商超或租用厂房的生产制造类企业承租人,虽然不足以认定为因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但可以视影响程度,适用以上所述情势变更制度的情形,基于公平原则,提出租金减免、延长租期或解除协议等主张。
(3)针对非经营性居住用房的承租人,如承租人春节回老家过年,因疫情延长春节假期、迟延复工或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无法如期回到住处,考虑到迟延复工、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力情形,且并未实际使用房屋,在此期间,承租人可以以此提出适当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根据情况,提出解除合同。
其次,特别针对经营性承租人,可以表示疫情即使结束了,但大家的信心和市场恢复需要更多的时间,业绩必将在一定时期内难以增长,从公平和共赢的角度应考虑降低租金水平。
租金减免政策在我们国家迫不得已情况之下的话,都是不能够进行使用的,但是此次疫情期间就可以进行一定的处理,主要还是面向于中小企业,他们毕竟承租的是国有资产类型的房屋,国家可以提供一些财政帮助进行房租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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