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法律规定疫情期间免房租吗?
根据法律规定疫情期间免房租,具体情况应当如下进行不同对待
第一,如果疫情造成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比如临街经营商铺,被政府要求不得开门营业,租户可以据此主张减免租金。
第二,如果疫情期间能够使用房屋的,但因为疫情造成收益受损较大的,可以根据公平原则适当减少租金。
第三,如果因为疫情防控要求遭到隔离,但租户依然住在里面,则减免租金的主张一般不能成立。
另外,对承租政府性资产中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厦门市政府已出台了“租金1个月全免、2个月减半”的特殊政策,并鼓励其他业主给予租户适当减免。本减免政策并无其他条件要求。
若合同中没有针对上述情形的约定,对于政府明令暂停营业的相关行业,此时疫情易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出租人应当全部或部分减免停业营业期间的租金。但对于政府要求需持续经营的相关行业,不论承租方是否持续经营或者自行停止经营的,出租人均无须减免租金。对于政府仅是采取管控措施、未发布停业禁令的相关行业,虽然承租方可以持续经营,但其持续经营或使用同样受疫情影响而导致收入锐减,或者租赁的场所正常使用受到较大程度限制,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出租方可以适当减免租金。另外,对于租赁用途为居住的住宅房屋,因居住的合同目的不受疫情的影响,出租人无须减免租金。
二、不可抗力的免责
1、不可抗力免除的责任仅限于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作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条件,是现代各国法律的通例。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如债务人系因不可抗力或事变而未履行给付或作为债务,或违反约定从事禁止的行为时,不发生赔偿损害的责任"。因此,我们在界定"免除责任"的范围时也应作相类似的理解,不能任意扩大。譬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收取定金后遭遇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履行,卖方可免除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的责任,但不能扩大到卖方返还原定金的义务也可以一同免除。
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不当然是全部免除违约责任。应视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分别处理:如果不可抗力已使合同债务人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应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并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如果不可抗力只造成合同债务人的履行部分不能,则应变更合同内容,免除违约方的部分违约责任;如果不可抗力仅造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暂时困难,则可要求债务人迟延履行,但免除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法律当中对于房屋租金进行免除的情况是做出了限制的,比如说合同法当中规定,如果发生客观上不能够预见的不可抗力情况,可以使合同的责任不需要进行履行,此时的话就是属于疫情,这段时间确实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没有办法使用房屋,可以主张免除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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