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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一般房屋出租者都会在与房屋承租人对所租赁房屋的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后,签订一份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避免之后可能产生的纠纷。但是,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双方必须向房产部门登记备案。那么,成都市对房屋租赁备案的要求是什么呢?下面,律图的小编介绍一下成都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要求。

一、法律对租房合同登记备案的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指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制度。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为了对房屋租赁双方的租赁行为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房屋租赁合同并非都需要进行登记备案,需要根据房屋性质的不同分情况考虑。

(一)经营性用房

对于经营性用房来说,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一定要在30日内带着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例如:在北京的出租人,其出租的房屋如果是在北京范围内的,都要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租赁服务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出租人或承租人中有一方是港、澳、台地区的人或者外国人,出租人就要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了。

(二)住宅用房

对于住宅用房来说,暂时可以不登记备案,但为了有效保护承租人的权益,最好还是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否则就有可能发生出租人同时将一房多租的情况;同样,出租人也面临着承租人非法将房子转租给别人的风险。

二、成都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要求

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的15日内,租赁当事人持租赁合同及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出租人应提交的材料:

(1)房地产权证或者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

其中,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2)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其中,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代理出租的,应具有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2、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

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上述应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还应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的,还应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的,还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设立证明。

凡当事人登记备案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出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凡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备案。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则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租赁合同和一方应提交的材料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流程

1、租赁双方持上述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

2、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

3、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

4、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5、在手续齐全,审查无误的情况下,三天内办完。

以上就是小编成都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要求,首先不是所有的房屋租赁合同都需要备案,只有经营性用房必须备案,住宅用房可以选择是否备案。其次,成都市对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有要求,需双方提供必要的材料,之后按备案流程进行。在这里,小编要提醒各位注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如果可以,最好选择到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有利于防范风险,保护权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衡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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