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之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告代理词这些是非常少见的情况,所以因为处在之中单纯的境况很容易,这样对于当事人说可能会具有怎么责任。她们几乎的确认识,从有关的条例条文可以窥见,这种状况一样存在自身的利益可能受到伤害,这么如果通过规定能履行自己的义务,各种问题能让你作出考虑。
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告代理词的整体概括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表示,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为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其在合同第十条第五款中约定“乙方应当在承租期满当日交还房屋。
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告代理词应怎样处理
乙方未交还房屋视为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月租金额两倍的违约金,同时应赔偿……。”该条规定显然属于免除甲方责任的条款而未作合理说明,该条款并不生效。原告没有任何理由扣留全额押金。根据交易惯例,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终止,押金也应同时返还。如存在房屋设备设施人为损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应给予相应赔偿,赔偿款可在押金款中扣除。本案中,原告应举证证明其房屋设备设施遭受人为损坏,而原告提供的证据,根本无法证明此主张。因此,原告应退还押金款给被告。被告不应承担2012年1月4日至1月31日的房租。被告在其诉讼请求第二项中主张被告承担其房租损失2600元毫无依据。
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告代理词的相关规定
如前所述,被告已于2012年1月3日搬出本案所涉房屋,原告在其起诉状中也提到2012年1月4日双方已到办理房屋交还手续阶段,显然此时房屋已经腾退,并且根据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第七条第六款,“办理房屋交还手续时,乙方不得在房屋中存放留置物品,甲方对未经同意的留置物品有权作为丢弃物品处理,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就算被告有物品留置,原告完全可以自行处理,因此原告主张该时期的房租,纯属空穴来风,不可能得到支持。即使因整理修缮该房屋产生空租期,那也是其合理的经营损失,跟被告没有关联性。原告的一系列违法行为给被告造成了损失,被告保留追究原告相关责任的权利。原告先是借故房屋设备设施人为损毁不退还押金,随后又编造被告“不履行交还房屋义务”的说法来法院起诉,其行为牵制了被告大量时间和精力,扰乱了被告的工作和生活,导致被告发生了许多交通费、
以前的分钟我们国家的宪法也没有完整,正常见到刚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告代理词的情况,可是民众造福的社会改革,充分的表明和显示是目前道德的道德规则的完善,另一方面说明了社会制度是从生产力的,没有生产力就是还有现象,也如小说中提及的般,不用遭暴力打到达,力求做他人的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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