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疫情租房免一个月房租是政府规定的吗?
疫情租房免一个月房租不是政府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及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建议按以下情况处理:
1、合同约定可以减免的,按约定执行;
2、商业经营性房屋出租方主动响应政府号召减免租金的,承租方应及时与出租方联系,核实如何减免;
3、如政府基于疫情防控需要,责令出租方暂停营业(如商场),并导致承租方停业的,或者商业经营性房屋承租方因受到疫情严重影响而主动停业的,建议承租方可以向出租方提出酌情减、免租金的书面申请,如出租方同意的,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出租方不同意的,承租方应当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避免出租方以承租方拖欠租金为由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同时明确书面申明保留通过司法途径变更合同的权利。再通过仲裁或诉讼根据疫情对履行租赁合同影响的大小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请求变更合同、减免租金,最终应以裁决或判决内容为准;
4、关于普通住宅租赁的问题。目前,由于普通住宅不涉及商业经营,疫情一般不会造成无法居住,影响有限,而实际情况也较为复杂,建议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个案情况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二、企业因疫情而停产停业导致收入减少,企业能否要求保险公司减免停业期间的财产险保费或缓交保费?
保险合同如对此情况有减免保费或缓交保费的约定的,按约定履行。如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则投保人不能直接引用不可抗力作为减免保费的抗辩理由,但可以作为协商保费的减免和缓交的理由,因为疫情已经造成了很多地区大规模公共交通停运、工厂停工现状,运输企业没有任何收入。同时在车辆停运期间,保险公司作为车辆承保单位,理论上在本时间段不承担任何风险,因此没有加重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在交通工具非企业自身原因停运的情况下,让企业独自承担非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失有违公平原则。从这个角度考虑,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对保险费进行适当减免。
事实上,疫情期间自己一直居住在租赁房子中的,个人没有工资收入不能成为不给房东付租金的正当借口,可是,本人因为交通管控根本就没有使用租赁房子的,如果以后还计划继续使用这套房子的,减免租金的事情也只能跟房东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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