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为防控疫期房租怎么收?
疫期期间房租的征收标准需要和房东协商,部分地区因政策管制导致无法开业,可以援引情势变更条款免除或减轻承租方的租金等,如果非政策管制地区,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共同分担损失。建议承租方与出租方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及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建议按以下情况处理:
1、合同约定可以减免的,按约定执行;
2、商业经营性房屋出租方主动响应政府号召减免租金的,承租方应及时与出租方联系,核实如何减免;
3、如政府基于疫情防控需要,责令出租方暂停营业(如商场),并导致承租方停业的,或者商业经营性房屋承租方因受到疫情严重影响而主动停业的,建议承租方可以向出租方提出酌情减、免租金的书面申请,如出租方同意的,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出租方不同意的,承租方应当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避免出租方以承租方拖欠租金为由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同时明确书面申明保留通过司法途径变更合同的权利。再通过仲裁或诉讼根据疫情对履行租赁合同影响的大小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请求变更合同、减免租金,最终应以裁决或判决内容为准;
4、关于普通住宅租赁的问题。目前,由于普通住宅不涉及商业经营,疫情一般不会造成无法居住,影响有限,而实际情况也较为复杂,建议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个案情况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二、买卖合同关系中,因疫情引起的纠纷如何处理?
因为交通管制、延期复工等因素,可能会生产造成一定影响,导致出卖方会延期交付买卖标的。其中会有两种常见情况:
1、如果延期交付不影响双方实现合同目的,比如房屋买卖合同,仅因疫情导致延期交房,不是开发商过错所造成,延期交付并不会对买受方造成较大损失,属于客观原因,此时买受方据此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赔偿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
2、如果买卖标的未及时交付,致使不能实现买卖合同目,并且可能会给买受方造成较大损失的,比如超市、副食品商店为春节进购的数量较大的冷冻海鲜,如不及时到货进行销售,会造成极大损失。此时,双方可该协商能否延期交付,如果协商不成,可考虑解除合同。
实际上,也有绝大部分的房东在疫情期间不同意给当事人降租,虽然表面上来看房东这样的做法有些不尽人情,但在法律层面上来讲房东的做法,没有违反国家任何的法律制度,也不违反国家的疫情防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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