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期房开发商跑路怎么办
如果期房开发商跑了,为了把风险降到最低建议立即向法院起诉,在起诉前,一定要确认开发商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的话是直接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合同无效,并退还房款,前提是得把开发商抓住的时候才会退还房款,如果没抓住的话暂时没有办法解决。所以购买期房更建议选择知名大房企开发建设的项目,相对来说更有保障。
由于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业主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也就并未实际取得房屋溢价部分;故房屋溢价损失显然不是实际损失。但如果合同顺利履行,业主即可取得房屋所有权,即可最终享有房屋溢价利益;而由于开发商的违约,导致业主丧失了将来取得房屋溢价利益的可能;故房屋溢价损失应当属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范围。
跟姐《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40条“房屋买卖合同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被解除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或者转售利益等可得利益损失。”就明确将房屋溢价损失定性成了“可得利益损失”。
三、违约金调整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因违约金的过高或者过低而请求法院予以调整的,法院应以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进行调整。而要确定损失的大小,便首先面临一个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即哪方对损失的大小承担举证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实际遭受损失的大小只有遭受损失一方才知道,另一方不可能举证证明对方实际遭受的损失有多少,故应当由遭受损一方就其遭受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遭受损失一方没有义务举证证明自己损失的大小,而应当由另一方对损失的大小承担举证责任。
1、“谁主张,谁举证”是一项基本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均应当由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在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情况下,仍应当由主张调整违约金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但应注意的是,主张调整违约金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并非直接是损失的大小,而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损失的大小只是其承担举证责任范围的一部分。
2、法律之所以赋予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权利,是为了避免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而造成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失衡,体现的是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但如果将举证责任强加在遭受损失一方身上,在其难以举证证明损失大小的情况下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其本身便难谓“公平”,与法律规定此项制度的本意背道而驰。因此,第一种观点实不足取。
如果签订了相关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有一方产生了违约行为,一般需要赔付的违约金额通常依据所签订合同当中的违约金的规定。如果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低于或高于实际场所的损失,可以进行上诉,由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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