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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最典型的不动产,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也已经实行近两年的时间了,各省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也都陆续开展了不动产登记的业务;但是,对于大多数普通老百姓而言,对于不动产登记的概念以及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并不是特别清楚,接下来,律图小编就为大家整理相关知识。
1、概念
不动产登记为民法典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2015年2月15日,中央编办、财政部、住建部等八家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国土部就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事项展开集中办公,包括研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已签署国务院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落地实施。
2、登记范围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1、公示力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2、形成力
登记的形成力,又称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是指登记具有使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能否生效的效力。
3、推定力
登记的推定力又称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是指以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不动产权利的效力。
4、公信力
登记的公信力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如果以后事实证明登记记载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推定为真正的权利,并赋予其公信力,基于登记的公信力,即使登记错误或遗漏,因相信登记正确而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仍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不动产登记是一种重要的物权制度,其范围涉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耕地经营承包权等;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是司法层面的,其效力具体有公示力、形成力、推定力以及公信力等四种;此外,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将有利于打击腐败以及抑制炒房行为等效果。
延伸阅读:
《不动产暂行条例》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