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回迁房领钥匙交什么钱?
回迁房属于拆迁安置房,不属于交易类房产,不需要缴纳费用。但若是将回迁房出售变卖,则要缴纳相关交易税费。
买房子在拿钥匙之前还需要交一下费用:
1、契税(开发商代房管局收的;一次性付款的客户自己交到房管局,开发商一般不代收,除非需委托开发商代办房产证的)。
2、公共维修基金(开发商代房管局收的)。
3、产权登记费(也就是房产证工本费,开发商代房管局收的)。
4、抵押登记费(只有贷款的缴,一次性付款的不用交,开发商代房管局收的)。
5、印花税(开发商代房管局收的)。
6、实际面积比预售面积大了还是小了,正负在3%之内的据实结算房款,多退少补。
7、物业费(一般是预缴半年的,物业公司收的)。
8、暖气费(如果是现在交钥匙就要收暖气费了,物业公司代热力公司收的)。
9、有线电视初装费、收视费(一般是预收一年的收视费,物业公司代有线电视台收的)。
10、预收电费和楼道公用电费(物业公司代收的)。
11、装修押金(物业公司押的,待装修之后会退给业主的,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大多数业主的利益)。
12、有的可能还会收暖气集资费和煤气集资费(开发商收的)。
二、在我国回迁房有大产权的吗?
拆迁的是商品房,回迁房自然是应当商品房。拆迁的是集体土地上的私房,或者是经济适用房,回迁房的性质一般不是商品房。
回迁房最终确认的产权性质,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若回迁房的性质为商品房及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且合同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合同的效力应为有效。
第二、若回迁房的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合同的效力则按有关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具体为:
1、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买卖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迁房买卖合同无效。
2、出卖人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如果回迁房的房屋性质还未确定,因该房屋性质无法确定,故该类合同的效力尚无法确定,当事人可在房屋产权性质确定后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大多数的回迁房其实都不属于商品房的性质,因此在现实生活当中,拆迁户在领回迁房的钥匙的时候就根本不会产生任何的费用,当然少部分属于商品房性质的回迁房,领钥匙之前交的这些费用就跟正常的商品房都是一样的,一般就是各种税费,向小区物业公司交的物业费等。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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