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另一方同意的。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受理涉及房地物业纠纷的,可引导当事人向纠纷发生地或纠纷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2)立案
人民调解组织收到当事人申请,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调解范围的,应予立案,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制定调解工作方案。
(3)调解
调解自立案之日起15日内结案,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未能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出具相关证明。
(4)履行
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居民家庭内部因行使房屋产权、居住权、使用权等引发的纠纷;
(二)房屋产权转让过程中,买卖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或者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就履行合同引发的纠纷;
(三)旧住房成套改造工作中因设计规划、费用承担等原因引发的纠纷;
(四)邻里之间因安装防盗门、防盗窗、空调、晒衣架、鸽棚等附着物引发的物业使用纠纷;
(五)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维修资金使用,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引发的纠纷;
(六)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运作和自我管理中发生的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
(七)因业主及使用人违反小区管理规约中有关房屋租赁、群租管理、违法搭建等方面的约定引发的纠纷;
当房地产物业发生纠纷的时候,没有必要第一时间就找到法院进行诉讼,到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是一种较为合适且温和的手段,从源头上降低了纠纷发生率,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行政效率,有效的加强了社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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