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老杜和妻子马阿姨居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房屋内,该房原为老杜单位分配公房,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为产权房,房产登记在老杜名下。
2009年7月初,老杜和马阿姨突然收到儿子的前女友小沈委托律师发来的律师函,声称其为上述房屋的产权人,要求老杜和马阿姨搬离此房屋。同年7月底小沈带人上门骚扰,再次要求老杜和马阿姨搬离系争房屋,并扬言要换锁并砸毁屋内物品。
在律师指点下,老杜到上海浦东新区房产交易中心查询,上述房产于2005年以买卖方式过户至小沈名下。老杜夫妇认为事有蹊跷,遂找来儿子小杜盘问。小杜称2005年1月,因与女友小沈生活开销需要用钱,拿着老杜身份证和房产证拿去交易中心,找来与老杜长得相像的一老者冒名,将房产过户到女友名下,向银行贷款人民币26万元已被两人挥霍一空。
老杜夫妇心急如焚,找到律师代理此案。通过梳理案件,了解到老杜从未至浦东房产交易中心买卖过此房屋,交易中心存档的买卖合同、收条及房产登记申请书中的签名均不是老杜所签,其也未与银行签订过借款协议,从未收到过小沈支付过的任何购房款项。儿子小杜手中保留了登记为小沈的房产证原件,平时由小杜归还银行欠款。
基于掌握的本案证据,老杜及马阿姨起诉儿子小杜和小沈,要求确认2005年1月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小沈撤销系争房产中已存在的银行抵押贷款登记。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诉请,原告及被告均未上诉。老杜和马阿姨终于保住了赖以栖身的唯一住房。
办案思路及心得
一、本案是买卖关系还是房屋租赁关系。
小沈代理人辩称,小杜开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故动员父亲出售房款筹集款项。首付是现金支付,小杜代收的,贷款部分也提供给小杜了。考虑到是朋友父亲,所以房产过户后,以房屋租赁费用抵充部分借款,房屋仍由老杜夫妻居住。现房产登记在其名下,老杜夫妻是事实租赁关系。
对于银行还贷所用借记卡在小杜处,小沈代理人称,考虑到是朋友父母,所以房产过户后,以房屋租赁费用抵充部分借款,房屋仍由老杜夫妻居住。
小杜否认了收到过前女友房款及借款的事实。
购房当时小沈还是在校大学生,没有经济来源。庭审过程中,其无法说清购房款的来源,小沈无法提供有老杜签名的购房收条,以证明其曾经向老杜付过房款。庭审过程中,小沈的代理人也认可房产买卖档案中过户材料中所有签名并非老杜所签。小沈所持房产证为2009年6月案件受理后遗失补办的,原始产证在小杜处,双方不存在租赁关系。
二、银行借款由谁偿还的问题。
我们认为,小沈虚构房屋买卖事实,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取得银行的贷款。
小沈办理房产的贷款抵押手续,使产权人老杜的房产权力受到了部分限制,由于买卖合同无效,应由小沈涤除系争房产的抵押登记。
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