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

购买小产权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法院判决违约方担责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原告杨某和被告冷某签订《购销合同》,被告将自己位于东平湖居委会滨湖小区的X号楼的一套房屋卖给原告,双方约定总房款27万元,被告负责办理相关产权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分两次付清全部购房款后拿到房屋钥匙,之后原告准备装修房屋时,受到相关人员的干扰,该房屋门窗也受到他人不同程度的破坏,使原告一直无法装修、入住。后原告了解到该房产系小产权房,不仅办不了房产证,而且法院也禁止出售,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购销合同》,被告返还27万元的购房款,并按约定赔偿原告购房款20%的违约金。

办案思路及心得

被告答辩称,《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可见,只要标的物合法且有权处分,对于标的物是否有相关证照,民法典并无特别要求。而且,涉案房屋,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证以证明被告建房合法。 而且,《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记载“甲方将东湖居委会滨湖小区部分农民自建房对外出售”,可见,原告在购买涉案房屋时是明知是自建房。所以原告存在一定过错,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原告购房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也证明原告购买时就已明知房屋的性质,原告存在明显过错。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售给原告的房屋属“小产权房”,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建筑、销售的房屋,因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就不可能达到原告的合同目的,从合同中约定被告负责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可见,被告隐瞒房屋性质,是过错方,构成违约,因此,原告应当返还被告房屋,被告应退还原告购房款27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购房款20%的违约金。被告辩解违背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竞远律师提醒】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严重违反土地和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冲击了耕地保护红线,扰乱了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建设、销售和购买“小产权房”均不受法律保护。 购买此类房屋的法律风险:

1、只具备使用性质,不具备法律性质。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不适用小产权房, 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维护。

2、若购买的是在建小产权房,如遇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购房人就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3、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其很可能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

4、此类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书、无法转让。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产权房  产权房词条  违约  违约词条  判决  判决词条  法院  法院词条  目的  目的词条  
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的典型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的典型案例房屋买卖合同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纠纷。在诉讼中,遇到的纠纷类型也各种各样。那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的典型案例有哪些?典型案例有哪些...(展开)

案例

 房屋空置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交付后,房屋一直处于闲置状态。那么,对于长期空置的房屋,业主还要交物业费吗?近日,记者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通过调解审结了一起房...(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