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徐先生看中一套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定金合同,支付了两万元的定金。约定这周签订购房合同。之后我恰巧看到电视节目中有人投诉该楼盘内的一处房有质量问题,于是我去实地咨询了一下其他业主,质量好坏没问出来,却得知了该楼盘的产权只有60年,这与我之前的设想出入很大。当时的销售人员也没有和我提及过。
出于以上2个因素的考虑我决定不买了,我便与开发商联的销售人员提出,要求退还我两万元定金。 定金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如因我个人原因提出终止交易,定金将不予退还,但另外还有一条约定了如双方就房屋面积、设施,交易细节等无法达成共识,我有权终止交易,退还定金。目前开发商回复我所求终止的理由没有根据,所以不予退还定金。我因以上两点主张退还定金的要求合理吗?能拿回定金吗?
办案思路及心得
徐先生以房屋质量问题及房屋使用年限不符合当初的预料为由退还定金。我们先来看合同的约定,首先排除了此退房不是因徐先生个人原因而退房,但究竟此两条理由是否构成退房的理由呢?先看是否构成质量问题,如果确实此房屋存在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是完全有理由退房,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但徐先生只是看到有人投诉,也没有实质的证据证明,此房屋确认质量问题,反过来,徐先生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或则相关验收合格证明,如果开发商无法提供,那么徐先生也可依据此退房!
裁判结果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起到担保合同履行的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只有买卖合同成立,定金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效力。另根据有关民事法律规定,签订合同必须本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发商以签订认购书收取定金的形式,迫使消费者与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显然违背了以上民事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因此,在您尚未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合同时,仍然有权利要求退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