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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纠纷案例的特点有哪些?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业和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民的生活水平和居住条件日益提高,随之而来的还有因野蛮装修、废气、噪声、粉尘损害等造成的邻里关系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针对相邻纠纷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相邻纠纷案例的特点有哪些呢?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一、相邻纠纷案件的特点

相邻纠纷案件主要有如下五个特点:

1、案件当事人都是邻居,甚至大部分还是亲戚,在生产生活中朝夕相处,双方如发生纠纷易激发矛盾,甚至引发争斗。

2、是案件标的都是因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通行、通风、采光、排水、截水的使用权引发的法律关系以及当事人因野蛮装修、废气、噪声、粉尘给相邻人造成一定的损害而引起纠纷。而不动产具有永久性,法院如果以判决确定或改变相邻关系的法律状态,因此也具有永久性。

3、是案件标的额不大,但由于当事人长期生活在一个空间,时常因日常生产、生活相处不好、不和睦而引发相邻纠纷,甚至方寸之地引发大争端,因而往往积怨较深,出于斗气,引起诉讼。

4、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文化水平不高,没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野蛮、粗鲁、自私或不拘小节,不能理解对方或存在挤压、欺负、侵占对方的主观过错。

5、是案件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是为了生产、生活的方便或是因为土地、房屋等的使用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为了争夺财产;还有的是当事人相信屋场风水等迷信观念,如邻居的屋檐水滴落自家房屋上会有不利影响,修建坟场争夺风水宝地等。

二、相邻纠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难的成因

(一)相邻纠纷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要求相邻纠纷的民事判决必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但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关于相邻纠纷案件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其只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但怎样才算“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怎样才算“公平合理”,又怎样才算“正确处理”,这只能由法官按照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和日常生活经验准则裁判,既不能给当事人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又不能给当事人充分有力的说明。

(二)少数法官在判决时只注重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而忽略了判决的合理性和实际可操作性。

(三)当事人侵害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或物业管理合同违约与相邻关系竞合时,究竟是侵权、违约行为还是属于相邻一方必须依法“容忍的相邻义务”?法官如何适用法律较难确定,判决时难以找到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造成判决不够明确具体,执行法官也无法执行。

相信大家对于相邻纠纷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了解。邻里相处难免会有一些小的摩擦,希望大家可以换位思考,互相体谅包容,共建和谐互助的邻里关系,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增强法律意识,做遵纪守法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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