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永久抗辩权
永久抗辩权又叫消灭抗辩权、毁灭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远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的效力。在诉讼上表现为可使原告的起诉受到驳回的判决。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
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限内不向义务人积极主张其债权,时效期限届满,即不能再请求强制义务人履行债务;如果权利人提出该请求,则债务人即享有时效完成抗辩权,拒绝权利人的请求,此时权利人虽然仍有债权请求权,但是义务人可以永远地反复地行使抗辩权,而使权利人的债权无法通过行使请求权来实现。
二、权利消灭的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权利消灭就是原来有现在没有了,权利失效是因为时间的原因过期了;无效就自始至终也没有权利。
1、双务合同必须是有效的且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否则就没有请求对方履行的权利,更无从谈起适用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首先,双方的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也就是互相负有履行义务的合同;并且,这个合同必须是有先后履行的,如果先履行的一方没有履行,另一方是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只有在这种情况先才会构成先履行抗辩权。就如简单的买卖合同,先付钱后交货,你没给钱,就不能给你货。
2、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要互负债务。先履行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对于各类单务合同都不能适用。因为只有双务合同才会产生对待给付义务。必然有先后履行顺序,如借款合同、保险合同等;
3、根据商业习惯和惯例有先后履行顺序。其中对合同履行顺序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但约定的合同履行顺序可以改变上述两种情况下的合同履行顺序。
4、必须是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这是后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其实质上是对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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