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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关于埋藏物的归属的规定

现在我国对土地的需求是越来越大,很多地方都在进行征地拆迁,有的时候会在房子下边挖出来一些文物或者其他有价值的东西。有些人认为是在自己的家里挖出来的就应该属于自己,就把这些东西占为己有,但是宪法关于埋藏物的归属是有规定的。

一、关于地下埋藏物的归属相关法律

埋藏物虽然在日常生活中不具有重要地位,但埋藏物的归属仍然是法律中一个重要课题,埋藏物的发现也是各国物权法中不可或缺的制度,其中,许多国家的规定相当典型或相当有特色。《法国民法典》对发现埋藏物规定于该法第716条第2款规定:“一切埋藏或隐藏的物品,任何人不能证明其所有权,且发现纯为偶然者,埋藏物”法国民法采取发现人取得所有权主义。即在自己土地上发现埋藏物归自己所有;在他人土地上发现埋藏物,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权人。

而《德国民法典》将发现埋藏物在第984条规定,埋藏物以隐藏于他物中经过较长时期为成立要件,未经过较长的时期的不构成埋藏物构成发现埋藏物,不仅仅要求找到埋藏物。在发现埋藏物的效力上采取发现人取得所有权主义,埋藏物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包藏物的所有人。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对上缴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能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我国《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可见,我国采取的是公有主义的立法例,发现人不得取得所有权,只可能受到一定的表扬或物质鼓励。

经过介绍,大家可以了解到宪法关于埋藏物的归属规定的内容是,不管是在谁那里发现埋藏物,不管能不能证明这个物件的出处,都是应该归国家所有的,发现者是没有这个物品的所有权的。所以,如果在生活中发现埋藏物的话应该积极上交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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