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法律赋予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的一种基本权利,它的目的在于在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出现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中止合同义务的履行。但合同一旦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算违约吗?律图小编将为您详细说明。
一、行使不安抗辩权算违约吗?
行使不安抗辩权不算违约,但如果错误行使不安抗辩权,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68、69条之规定,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后履行抗辩权,故法律设立不安抗辫权,使其在对方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发生基于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成立后,后履行当事人的情况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可能无法履行合同,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履行。
行使不安抗辩权,举证责任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
不安抗辩权属延期抗辩权,当事人仅是中止合同的履行。倘若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作了对待给付,不安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对方当事人既未提供担保,也不能证明自己的履约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而只有在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错误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可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①中止履行
②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条件: 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履行合同的义务,所以在实践中才会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算违约吗这种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证据可以表明对方有履行义务上的困难,这种情形下可以行使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履行,但如果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足够证据可以表明对方履行义务有困难而自行中止合同的履行,这种情形下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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