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上物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1)民法学上所称为“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这是广义的物的概念,狭义的物,即实物,被认为是物权法上的物,即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具有一定物质形体的物。
(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A.物具有非人格性。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许外;B.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或者有形物;C.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独立物;D.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应当能够为人力所支配;E.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对人类有价值。
2.物的分类及其意义
(1)动产和不动产。此分类的意义在于两者的经济价值不同;固定程度不同;利用方法不同;
(2)主物和从物。此分类的意义在于,从物一般随主物而转移。因为从物的主要功能是辅助主物发挥作用,根据物尽其用的原则,法律上一般认为其应当跟随主物。对主物进行买卖
租赁和设立担保时,如果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应当推定效力及于从物;
(3)原物和孳息。孳息作为一种新生物、派生物,其所有权一般跟随原物的所有权,换而言之,原物所有权人可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3.物权变动的类型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大致有三种:一为法律行为,如所有权的转移,抵押权的设定等;二为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私法上的原因,如继承、时效、先占、添附、遗失物拾得与埋藏物发现等;三为某些公法上的原因,如国家征收、没收。
二、物的分类是怎样的?
1、动产与不动产
根据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并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则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改变其性质或者降低其价值的物。依我国法律的规定,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为不动产,不动产以外的物为动产。
2、主物与从物根据两个物之间的关系,物可分为主物与从物。主物是指为同一所有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指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所以从物须与主物为同一人所有,须为独立之物,并且须与主物共同使用才能发挥物的效用。
3、原物与孳息,根据两物间的联系,物可分为原物与孳息。原物为产生孳息的物;孳息为原物所生的收益。如生产果实的果树为原物,果实即为孳息。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生产而产生的收益,如果树上所产的果实,母鸡所生的蛋。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所生的收益,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存款所得利息。
4、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根据其流通性,物可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是指得为交易标的物并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限定在特定主体之间或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禁止流通物是指不得为交易的标的物而流通的物。
5、消耗物与非消耗物。根据经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物可为消耗物与非消耗物。消耗物又称消费物,是指经一次性使用就归于消灭或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如米、糖、茶。
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根据其可否分割,物可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是指经分割后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物,如粮、油。不可分物,是指分割后会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如电视机、冰箱。
7、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其在交易中的确定方式,物可分为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是指以单独特点而具体确定的物,它既可是依物自身的特点确定的,也可是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确定的物。如某件文物,或当事人特别选定的某辆自行车,都为特定物。种类物则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8、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根据其构成形态,物可分为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单一物,是指独立为一体的物,如一头牛。结合物,是指由多数单一物结合成一体的物,如房屋。集合物则指多个单一物、结合物合为一体的物,如某企业的全部财物,羊群。
在法律上定义的物是独立于人身之外的物,而不可以指人类本身。物须要具有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满足人们的日常生产或生活需要,才可以用于交换,具有价值。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是最主要、最普遍的客体,涉及一切关于财产关系,如买卖、租赁、借贷、借用、遗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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