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转移的成立条件有什么?
1、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如何成立债权转移?
第一、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
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1、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因此,债权转移只要债权人通知了债务人,该债权转让就会生效。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转移成立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需要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其次转让的债权必须具备可让性。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发生的根本前提。签订合同过程中,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债权都属于不可转让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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