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带来的一股春风让我国的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我国的各式企业开始出现鳞次栉比的局面,到至今,每年创业创立的企业也不可胜数。然而,胜利的旗帜很多,每年倒下的企业更不可胜数。那么,当企业收购后债权债务怎么解决?今天,律图小编为您整理如下资料进行解答。
一、案情举例
a公司因长期亏损被效益较好的b公司收购,a公司原债权债务由b公司承担。a公司被收购前曾过欠c厂数万元加工费未还,该双方签有还款协议,并约定发生纠纷由c厂所在地法院裁决。c厂遂向其所在地法院起诉b公司,要求b工司偿付a公司所欠款项。b公司则以c厂与a公司之间的约定管辖对其无约束力为由提出管辖异议。
本文认为:a公司曾被b公司收购,其债权债务应由b公司承担。但该债务是b公司基于收购这一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另一法律关系。故a公司与c厂约定管辖的条款对b公司无拘束力,故b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由移送b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法
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协议管辖约定地点也仅限于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合同的签约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根据合同法理论约定管辖的合同条款只对签约的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不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被并购后,该诉讼主体已不存在,约定管辖条款自动失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并购方的合同纠纷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的,则适用专属管辖条款。
三、民法通则
第44条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收购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笔者认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是实体法,不是程序法。上述条款所称的权利、义务是指实体法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不含程序法意义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实体法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但程序法意义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则对并购方无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条款是程序法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对兼并企业的并购方不具约束力。
四、法律关系的角度
原加工合同的签约双方即a公司与c厂之间是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b公司与上述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并无直接联系。后b公司基于收购这一法律事实,才承继了a公司加工承揽合同项下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从而与c厂之间形成一个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后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前一法律关系明显不同。由此不难看出,作为收购方的b公司与作为债权人的c厂之间的诉讼也与a公司与c厂之间的诉讼不同。显然,b公司与c厂之间理应按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重新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五、民事诉讼法
根据第22条的规定,一般民事案件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收购事务日益增多,跨省、跨地区、跨国的并购也屡见不鲜,由于兼并双方住所地不在一地,若按原约定管辖的条款内容确定管辖,既不符合民事诉讼“两便”的原则,又违背了一般民事案件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对兼并方不公平,从而不利于股权和财产权的流转。
以上就是关于当企业收购后债权债务怎么解决这个问题的全部答复了。根据上文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从中了解到,被收购的公司签订的其他合同契约关系,是不能直接转移到收购该公司的企业身上的,要进行判断和筛选。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律图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