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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有哪些?

什么是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换言之,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合法占有人)抛弃的或因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不慎所丢失的动产。遗失物能否成为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关键是看遗失物的存在状态是否具备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同时法律特别是《物权法》是否有禁止性规定。

拾得人的权利:

1、费用偿还请求权,拾得人为保管遗失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可以向领取人主张返还。

2、报酬请求权,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承诺的报酬。

3、留置权。领取人局部支付拾得人、保管部门为保管遗失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或承诺给拾得人的报酬的,拾得人、保管部门可以行使留置权。

4、费用偿还请求权或报酬请求权会因拾得人的恶意侵占遗失物而丧失。

拾得人的义务:

1、拾得拾得遗失物有报告义务,拾得人应在拾得遗失物后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保存部门;保存部门指导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及时发布招领通告。

2、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交存或被认领前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负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拾得遗失物是否有保管的权利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拾得遗失物是否有保管的权利?

应该是义务而不是权利吧。没有义务。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也不具备相应的义务。

举例来说,你让10岁的小孩子看管财物,他是没有这方面能力的。

2、如果造成损失其监护人是否有赔偿责任?

有。如果有民事行为能力则需自己赔偿,无民事行为能力需其监护人赔偿。

还是以10岁孩子来举例,他没有民事能力,但他也不能破坏他人财物。破坏了财物,自然需要赔偿,自己不能赔偿,由家长赔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的物权法的规定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是遗失物的处理原则,遗失物立法要对此规定。

如,德国民法典第965条规定拾得人的通知义务:(1)拾得并占有遗失物者,应立即通知遗失人或所有人或其他有权受领的人。(2)拾得人不认识有权受领的人或不知其所在者,应立即将遗失物及有可能对查明有权受领人有关的重要的情事报告报告主管官署。遗失物的价值不超过10马克者,不需要报告。第967条规定交付义务:拾得人有权,并依主管官署的命令有义务将遗失物或其拍卖所得价金交付于主管官署。

瑞士民法典第720条规定遗失物的招领及上交:

(一)拾得遗失物的人应通知失主,如失主不明,应将遗失物交付警署或自行采取适宜的招领方法。

(二)遗失物的价值明显超过lO法郎的,拾得人有将遗失物交付警署的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55条规定:对旅客的遗失物品应设法归还原主。如旅客已经下车,应编制客运记录,注明品名、件数等移交车站。不能判明时,移交列车终点站。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03条规定:拾得遗失物者应通知其所有人。

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应为招领之揭示,或报告警署或自治机关,报告时,应将其物一并交存。第804条规定:遗失物经揭示后,所有人不于相当期间认领者,拾得人应报告警署或自治机关,并将其物交存。

综上所述,对于拾到物品时,该如何处理呢,可以立即交给失主或是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对于这种情况,拾物者是有自己的权利的,包括允许留置、要求对方偿还、要求报酬等,但是作为良好公民而言,我们应该遵守拾金不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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