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推荐】四方台区律师 东营区律师 抚松县律师 阳原县律师 卫滨区律师 安多县律师 麻山区律师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可以是第三人。但在实践中,债权人的撤销权和第三人的撤销权是不一样的。因此,第三人合同撤销权在行使时,应当遵循相应的规定,以及需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在下文中,有关于第三人合同撤销权行使时的一些注意事项,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一、第三人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确定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第三人则不能再行使合同撤销权。
二、第三人在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必须是处于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无权代理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无权代理。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故意与之进行民事行为,第三人就没有撤销权,而且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要由第三人和无权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撤销的内容原则上须及无权代理行为的全部,不能撤销对自己不利部分而保留有利部分,也不允许第三人只撤销其义务部分保留其权利部分,但如果行为内容是相互独立可分的,也可以行使部分撤销权。
四、撤销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应向被代理人表示,但向无权代理人进行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同样有法律效力。另外,撤销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应以具体情况而定。
五、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并不影响善意第三人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当我们遇到了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撤销时,并且又是已第三人的身份,应当遵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撤诉。同时,为了减少行使过程中不必要的麻烦,最好了解一下需要注意的问题,以便第三人合同撤销权更好的行使。如果大家在细节等方面遇到难懂的问题,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