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头担保是否有法律效力
口头担保没有法律效力的。
对于担保合同的形式,《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108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与债权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确定保证人对主债务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虽未单独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但在主合同上确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并由保证人签名盖章的,视为书面保证合同成立。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对口头合同作出了限制性规定: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可见担保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是法律规定应采用的形式。因此,当事人口头担保是不具有法定形式,不具有担保合同效力。
二、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是哪5种
1、免责。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超出“保证责任期限”不担责。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主合同无效。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为他人提供担保,可以是提供自己所有的财物进行担保,也可以是自己作为担保人。但不管怎样,提供了担保之后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对担保人的利益会出现不利,因此实践中需要慎重考虑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一旦提供了担保,在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是可以向担保人主张债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