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债权保全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
第三人债权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下列财产及债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保全被申请人在其债务人XX处的 款 元;
2、通知被申请人的债务人XX不得向被申请人清偿债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欠款纠纷一案已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被申请人可能随时会转移、隐匿财产,从而导致判决不能执行,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申请人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及债权进行财产保全,望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
二、到期债权的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债务人所实际占有和支配的货币和物资,客观上不能满足或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二是债务人虽然有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这些资产虽能查封,但变卖时可能无人愿买或者为了使债务人能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必需,又不宜拍卖或变卖其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均可理解为不能满足保全请求。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其债权是已到清偿期。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因处于不确定状态,若此时便进行债权保全,依据不足,对债务人也显示公平。所谓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有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不宜对债务人债权采取保全措施。
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真实、合法。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全部无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4、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如果债权人未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则不能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这样,不仅能防止债务人消极地行使债权,而且能防止少数法院滥用债权保全措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时候,如果债务人有到期的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到期的债权进行保全,这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手段。债权保全范围限于债权人的请求,不得超过债务人的债权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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