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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区别在哪些方面?

一、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区别

1、标的物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其实,抵押权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所交叉。至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质权,要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来区别。除此之外,留置的动产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成立和保持要件有所区别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不能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不能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合同中没有相反约定。

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联系

这三者都来源于担保物权这一概念。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三种形式,即本文所讲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款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有三处共同点:

1、都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都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都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对该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综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还是比较显而易见的,可以从其性质、标的物、具体实行条件等方面区分,共同点则可以从为确保债务履行、债务人权力以及不履行时的受偿权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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