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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和抵押物有什么不同?

担保物抵押物是因为债权而存在的两个词语,很多人由于对它们的意思理解不到位,常常把它们混为一谈,胡乱的乱使用他们,造成很多问题出现。其实它们是完全不同的,今天,律图的小编将解释清楚担保物抵押物到底有什么不同。

一、担保物抵押物有什么不同

1、主要是主体不同,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动产,银行有价证券,股权,期权。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2、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3、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担保物可以交予债权人,也可以在债权人或第三人手里;抵押物仍在担保人那里,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转移占有该物。比如一台车做担保可能不转移占有,但是抵押一般是把车放在贷款人那里的。

上述可知,担保物抵押物在主体、担保人是否可以留置等方面都不一样。清楚它们的不同,理解在什么时候该用“担保物”,什么时候用“抵押物”,订立合同的时候就能正确的使用。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怀化律师!

二、什么是担保物?

1、担保物,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2、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3、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三、什么是抵押物?

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为登记无形财产如地上权、政府公债、人寿保险等。在一些国家分为动产抵押物和不动产抵押物。前者为可移动之物,包括流通票据和所有权凭证。后者如土地、建筑物。中国不分抵押权与质权。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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