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合了《民法通则》第108条的条文规定之后,实际可以知道,现实中并不会说因为个人借钱之后不具有还债能力,就能够直接免除其债务。当然,要是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免除无还债能力的债务人的债务,也不是不可能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样其实属于少数情况。
一般在债务人不具有还债能力的情况下,债务还是应当清偿的。只不过说,因为债务人暂时不具有偿还欠债的能力,那么在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或者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之后,其实可以允许债务人分期偿还这笔债务。
实践中,需要考虑到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债务人本身是有还债能力的,但是却拒不偿还欠债,这种情况下存在恶意不还债的情况,那么债权人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由人民法院判决债务人强制偿还债权人欠债。
综合上面的介绍,相信大家也应该清楚了,对于合法的债务,债务人必须偿还,这是肯定的。不过,就当前经常出现的债务得不到偿具体就分为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债务人本身不具有还债能力,也就是想还债但还不起;另一种是有能力不过却拒绝偿还,这就是恶意不还债了。这些,上面的内容都有简单的介绍,同时在《民法通则》中对此也仅作了相应的原则性的规定。
因为,实践中,基于不同的情况,对于债权人来讲此时采取的处理措施不同。但无论是不具有还债的能力还是打定主意不想还钱,实际对债权人的利益都是一种损害,若是不能积极采取措施来应对、处理,那么超过了法律中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那么债权人就会丧失胜诉权,之后再通过其他方式来追债就会很困难,最终就有可能导致自己借出去的钱无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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