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届满后签收催款通知后需要做什么?
诉讼时效届满后签收催款通知会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款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该批复虽然规定了借款人在上述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产生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中断)的法律后果,但是却没有针对担保人在超过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期间后签收催款通知书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也没有详细区分通知的内容对重新确认行为效力的影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综上可以看出,超过诉讼时效或担保期间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章的行为,在具体认定时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但在具体适用时应注意审查催款通知书的具体内容中有无还款期限和保证期间的内容。具体讲就是,在审查催款通知书时,重点审查担保人有无表示愿意继续担保还款或者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如有,则可以理解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了新协议,新协议对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担保人没有继续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则不能视为重新确认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现实中,出借人往往以财务会计需要等为借口要求担保人签名确认,用以隐瞒此举的真实目的,而担保人则往往因欠缺法律知识而陷入出借人设计的催债陷阱。因此,担保人在签收催款通知书时应就是否愿意承担责任作出明确表示,以减少因签收行为可能带来的诉讼风险。
二、回收欠款超过时效问题的预防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的意识逐渐增强。在通过诉讼回收欠款的过程中,诉讼时效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大量长期拖欠的应收账款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收回。究其原因,一是债权人没有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催要几次无结果后就一拖数年不再理睬,忽视了时间概念,导致超过诉讼时效;二是债权人缺乏应有的诉讼时效的法律知识,虽然对应收账款不间断地索要,索要时间间隔亦未超过3年,但未取得任何有效的索要欠款证明,致使在法庭上拿不出有效的证据,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一赖了之。所以在回收应收账款的工作中,债权人除应敦促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外, 还应当充分考虑如何积极有效地做好“超过时效”的预防工作,防患于未然。
预防超过诉讼时效的方法就是债权人有意识地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即索要欠款的同时取得索要欠款的书证,依法使诉讼时效期间向后顺延。具体做法有:
1.敦促债务人实际履行还款义务。即使还款数额只占欠款数额的极少部分,也足以证明一方索要或另一方承认而致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债务人以现金形式还款,应请债务方还款人员在债权人开具给债务人的发票或收据的记账联上签字,作为债务人付款的依据,以防日后债务方“隐匿”付款事实;如果债务人以实物还款,则应要求债务人开具发票并注明“还款”等字样,或请债务方经办人在付款发票或收据的记账联上签字。
2.取得索要欠款书证。可采取同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要求债务人出具欠款证明或出具前来索要欠款的证明等,以取得能证明债权人主张权利或债务人承认履行义务的书面资料。
3.编制一式两份的财务对账单。应列明收款情况和欠款金额,债务人核对后须在对账单上盖章、签字。以对账的方式,促成主张权利和承认履行义务的积极行为,该对账单不仅进一步核实、明确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欠款金额,而且债务方签字认可的对账日期形成了诉讼时效中断。
4.请求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在不便立即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可以向双方共同主管部门或与双方均有关的单位或组织提出帮助协调解决欠款的书面请求。具体操作时必须注意:一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二是日后能够得到上述有关单位查明当时确曾有过请求帮助清欠的文件;三是在有关部门的主持下召开双方参加的协调会,要形成会议纪要,以备后查。
5.采取电报、特快专递的形式催要。电报、特快专递的邮寄联、原稿和收到人签收手续,分别在发报、收报的邮电部门存档一年,可以随时查询。虽然维持诉讼期间只有一年期限(一年后即不予查询),但实施简便,只要间隔不超过一年,每年发一次要款电报或特快专递即可。对在较远距离又暂时不宜起诉的债务人,使用这种方法尤为适宜。
6.委托公证部门送达催款函。在给债务单位的催款函中写明催要欠款的意思表示,委托公证部门进行公证邮寄或直接到债务单位公证送达。以这种方式主张权利造成时效中断更为妥当有效。总之,只要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存在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这一事实的方法都可以采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未经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证据采用。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债权人单纯以电话、信函方法向债务人催索欠款的,达不到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因为电话、信函内容并不在邮电部门存档,届时若债务人不承认,将无法获得有效证明。
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弥补
其补救的方法是获取有关证据,以证明此前曾发生过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而且中断前后间隔不超过3年,即现在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具体做法有:
1.要求债务方补开以前曾索要款的证明。该证明不一定必须由债务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也无须其签字批准。只要是与债务方有关的人员,如单位前任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一般会计人员或原业务经办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的成年家庭成员等出具的证明均可。
2.寻觅其他可以证明以前曾经发生过诉讼时效中断、现在仍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文字资料。比如,本单位给上级或与双方有关的单位的文件中,曾提及对有关欠款进行索要,或债务人在与本单位的往来信函、电报中承认该项债务。这些文字材料只要间隔时间不超过3年,也可以将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起死回生”。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案件都是有时效规定的,这是由于随着时间的延长,侵权案件的证据搜寻难度也会随着增加,为了使得更多的人有法律意识,有了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诉讼时效届满后签收催款通知后,民事主体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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