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胁迫写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受胁迫写的借条通常情况下是无效的,债务人根据借条还债本没有错,但是如果债务人是在债权人的胁迫下打下的借条,借条应当是无效的。对于债务纠纷案件,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之后,法院要经过开庭质证,审查其提供的借条是否是债务人真实意愿;此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债务人有证据证实债权人所提供的借条是自己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不得已写的,那么借条便不会被法院认定,债务人也不必因此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民间借贷活动中要注意什么?
借贷双方在民间借贷活动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借贷利率标准的约定不得超过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倍数;
2、须约定好易争议的借贷利息支付方式问题:关于利息支付,借贷双方可以达成协议,如果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据 《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注意取得和妥为保存合法借款凭据;
4、不得假借民间借贷非法集资;
5、必须在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借条注明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借款之日起两年;借条中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自借款之日起20年内债权都能得到法律保护,期间出借人主张的,诉讼时效中断,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
逼迫他人写借条的这种行为本来就很不正常,假如当事人借钱但是又不愿意写借条,可以不把钱借给当事人,但不能无缘无故的去逼迫当事人写一份借条。如果当事人能够举证这份借条是受到了胁迫才写的,这所谓的债务债权关系都有可能被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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