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在婚姻关系期间因为家庭共同生活而欠下债务,但有的人可能是因为自身享受而欠下债务。就夫妻中一方欠下的债务而言,要是日后夫妻离婚的话,那么这个债务需要夫妻共同承担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一方欠下的债务离婚时要夫妻共同承担吗
一方欠下的债务分为两种情况:
1、夫妻婚前债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婚前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由债务人个人承担,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上述两个规定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财产各自管理的,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从司法实践看,离婚时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主要有因个人违法行为所负债务、未经对方同意而负的专属个人的债务(如夫妻一方擅自做变性手术所负债务)等。
《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离婚时夫妻双方有共同财产的,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下的部分,由双方分割。此种情形下,共同债务因清偿而消灭。
(2)双方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或者离婚时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一方或双方不愿提前清偿,则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份额。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双方达成的此种协议仅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对内效力,并不对外产生效力,除非经债权人同意并免除其连带责任。离婚后,对债权人而言,该债务仍为连带债务,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3)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根据照顾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判决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债务或者让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单独承担债务。
(4)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离婚后,一方清偿超过自己应承担的债务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即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求偿权。
(5)夫妻双方假借离婚而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无效。
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清偿的约定只具有内部清偿份额的效力,对债权人并不发生效力。
夫妻个人债务应当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这种个人财产包括法定的个人财产、约定的个人财产及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所得的个人财产。当然如果对方同意以共同财产清偿,法律并不禁止。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替对方清偿了个人债务的,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酌情返还。
现实中,夫妻一方欠下的债务是否需要由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首先要确定这个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若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的话,那么就只能由欠债的一方侧滑盖内丹。很多时候债务的情况都是比较复杂的,只有分清了债务性质才好确定处理方式,如果双方有争议的就需要由法院判断,此时证据的提供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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