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该怎么清偿?是用夫妻共同的财产来对外清偿还是夫妻一方自行清偿呢?针对这个问题,律图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详细的介绍。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知,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清偿;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共同债务时,人民法院应征求双方的意见,考虑双方的清偿能力,在自愿的前提下,允许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协议清偿;当夫妻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因此,法院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判决。但是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相联系,所以我认为法院在判决时,对于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进行判决;但对夫妻债务是否存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没法确定的或者可能是属于个人债务的,对于这种情况由于缺少债权人的介入,法院应该告知另行处理,而不应在判决中进行确认。这样可以充分的保障第三人的合法债权。
(二)夫妻双方负连带责任
《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离婚时对共同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夫妻双方恶意串通侵害债权,促进财产交易的安定性,由此可知,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要基于三方面的原因。首先,夫妻双方本来就是同一债权的共同债务人,因为该债务的形成是经过双方同意的,或者所带来的利益是为双方或婚姻共享。不论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如何变化,对债权而言,他们都必须共同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其次,债务人婚姻的风险是债权人不可能预知的风险。离婚只是债务人内部关系的变化,它并不影响夫妻之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负担原则。最后,夫妻财产是共同债务的全部担保。由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债务的担保,对夫妻共同债务而言,不管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均因是债务人的财产从而构成对该债务的担保。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尽管在价值上不会影响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充当债务担保,但毕竟债务的财产状况会发生较大变化,因此,法律特别明文要求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共同清偿责任。
从上面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坚持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方向另一方追偿。第二,坚持男、女平等原则。这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共同债务的承担上,是指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有平等的清偿义务,第三,坚持保护妇女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虽然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是平等清偿并不是要平均分担,还应该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如何,应当从实际出发,讲究实事求是。我国虽然男女地位平等,但是在收入和履行能力方面,妇女相对较弱与男子有一定差距,所以我认为在债务分担上应给予妇女适当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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