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离婚债务按照上述情况处理,一方的债务由于其债权的认定属于个人引起的,另一方可以不予偿还,特别是在另一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则该基债务是可以不需要承担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举证的方式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合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