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既然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要求分配,那同样的道理,个人的债务要求对方偿还也是不合理的。可以,由于夫妻之间再家庭生活中拥有很多共同的义务,所以,很多时候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恐怕也不那么容易区分。因此,证明是个人债务的证据材料就显得尤为重要。试图将个人债务伪造成共同债务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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