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大额夫妻债务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等。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山东高院大额夫妻债务诉讼案件的审理依据是我国的婚姻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诉讼案件的事实认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来进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债务的分割应当是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合法合理的分隔,对于一方所有的债务是不能分割的,对方有权拒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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