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6.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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