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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领域,有时候债务关系非常复杂,三角债现象普遍存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时候,如果其享有对他人的债权,那么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第三人追讨属于自己的债务。当第三人也不履行义务的时候,就可能引发纠纷。那么民间借贷代位权纠纷案带给我们什么启示?下面小编通过一篇案例为大家讲解下。
民间借贷代位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xxxx年x月x日,某某法院受理xxx等人起诉xxx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并以查封xxx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为由向某某征收办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冻结xxx有限公司征收补偿款2500万元。
xxxx年x月x日,某某法院又以同一理由,向区征收办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将冻结xxxx有限公司征收补偿款数额由2500万元变更为4000万元。
xxxx年x月xx日,某某征收办与xxxxx有限公司签订了《xxxx改造整治工程征收非住宅房屋补偿协议(货币)》,征收了xxxx有限公司建筑面积为3081.75平方米的房屋,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5052.05平方米,征收补偿款(含奖励、补助)共计4486.5545万元。因某某法院已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xxxx有限公司征收补偿款4000万元。为此,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备注条款特别约定,xxxx有限公司的征收补偿款4000万元按x某某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予以冻结,具体付款事宜各方另行协商。
xxxx年x月xx日,xxxx等人以xxxx有限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为由,向某某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x某某法院受理了xxxx等人的申请,扣划了某某征收办4000万元房屋征收专项资金。
xxxx年x月,xxxx等人又以xxxx有限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为由,向某某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起诉了某某征收办、某某政府。
二、律师代理工作: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立即组成专案律师小组,并就案件相关事宜先后四次赴xx人民法院与相关办案法官对接。对接过程中,xxx人民法院分别安排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的不同办案人员与我们进行对接,增加了我们了解案情的难度。经过全面的对接和细致的阅卷工作,我们充分了解了该案的案情,掌握了该案关联案件(xxx等人诉xxxx有限公司、xxxx有限公司、xxx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的相关情况,调查了xxx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程序。
结合实地调查和案件对接情况,专案律师小组梳理出三个工作重点:一是,及时进行工作汇报并出具法律意见。鉴于本案案涉主体较多,法律关系与关联案件互有交叉,案件办理难度较大,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应将案件办理的相关情况及对策建议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委托人进行书面汇报,并制作具有操作性的法律意见。二是,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积极行使诉讼权利。专案律师小组在第一时间制作了管辖权异议书、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财产保全异议书、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书等程序性法律文书,为案件办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是,与关联单位和对方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努力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诉求。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发现xxxx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存在诸多程序合法性问题,我们及时向xxxx高级人民法院和xxx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xx人民法院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汇报材料,积极向xxx人民法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相关问题,尽可能地对审判机关施加压力,为案件营造合法公正的审判环境。
在债权人代位权一案有序开展的同时,我们收到了委托人转发的xxx等人的信访材料,为了妥善化解信访矛盾并合理应对信访人的信访诉求,我们及时制作了信访回复材料,并多次与xxx进行电话沟通,一方面我们对其信访诉求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回复,另一方面告知其诉讼请求应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解决。通过以上工作,妥善安抚了xxx等人的情绪。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一篇民间借贷代位权纠纷案及相关启示。从中不难发现,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要符合一定条件,要确保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而且向第三人求偿的债务仅限于自身对债务人的债权。否则,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行使代位权,法院也不会同意其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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